⒈ 清代因经商而留居其地,子孙户籍准附编于行商之省分,称“商籍”。
⒈ 清 代因经商而留居其地,子孙户籍准附编于行商之省分,称“商籍”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一》:“凡民之著籍,其别有四:曰民籍;曰军籍,亦称卫籍;曰商籍;曰灶籍。其经理之也,必察其祖籍。”